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经常会通过赠礼、红包和转账等方式来增进感情、表达爱意。恋爱时“你侬我侬”,分手后“欠债还钱”。那么,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性质该如何认定?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将恋爱期间的转账进行返还呢?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马市坪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因恋爱期间转账所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尹某与被告徐某系情侣关系。双方在 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交往期间,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向被告转账百元、千元、万元数额不等的款项数次,共计33360 元。后双方分手,原告诉称案涉款项均系被告向其借款,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系原告的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姬春侠审理认为,认定转账行为性质,应当考虑转账背景、转账金额和次数、双方关系变化等因素之间的联系。本案中,原、被告交往期间转账次数较为频繁,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显然是基于双方具备的恋爱关系。故推定双方之间附条件的赠与法律关系,更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结合案情和当事人居住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双方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往来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单笔 1000 元(含本数),可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系赠与行为,不应当要求返还; 转账单笔超过1000 元的,被告应予返还。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短信记录显示被告亦有退还款项的意思表示。据此,依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扣除相应赠与金额后,被告应返还原告 30000 元为宜。
法官说法
双方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往来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可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同时,双方在恋爱期间都应在经济范围内通过合适的方式表达爱意,切莫被幸福冲昏头脑。如果是出于借贷原因向对方转账,应当备注用途、留存证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供稿:唐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