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睦是现代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但如果一方超越权利边界,给相邻方造成生活不便或严重影响,超出了容忍义务的范围,则构成侵权。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解决了纠缠当事人5年之久的烦心事,当事人为表感谢,特送来一面锦旗以表谢意。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前后相邻的邻居,原告居南,被告居北,双方居住的小区房屋系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双方都已居住多年。被告在自家院落开设“某纯粮手工作坊”,并在统一规划的公共通道上加盖东厢房一间,且占用公共通道建院墙一道和院落大门,用于经营,完全堵死整个公共通道的东头,所盖厢房正位于原告北后墙,后窗全部被遮挡,影响整个房间的通风和采光,室内昏暗。又因厢房堆放大量制酒用料和残余,气味十分难闻,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2019年8月,双方经南召县某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书一份,被告李某同意将原告房屋后面的一堵墙拆除掉,从车库前墙至西边大门楼边5.5米拆掉,上面的透明瓦宽85公分拆掉,石岩边以里不允许安装任何固定物,王某修缮房屋时,李某保证大门敞开,双方握手言和,永不反悔。但事后被告李某并未完全按协议履行,原告在与被告直接沟通无果,并向多部门反映后均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诉至南召法院。
法院判决
南召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法院现场勘验,原告请求被告拆除在公共通道上所建的房屋、院墙和大门,恢复公共通道原状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辩解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位于原告王某、张某房屋之间公共通道内的东厢房及院墙、大门,恢复公共通道原状。
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中院判决后,李某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省高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李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下发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现相关法律文书已生效。至此,纠缠当事人5年之久的烦心事,终于得以解决。当事人为表感谢,特将一面绣着“情系百姓公正执法 伸张正义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该案一审法官吴广勇手中,以表谢意。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涉及民生福祉。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发生纠纷时,相邻各方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睦邻友善,互利共赢,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本案中,李某所建房屋、院墙等设施,严重影响了邻居的通行,理应予以纠正,在村委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李某又拒不按协议履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南召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供稿:张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