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邓州市某油脂有限公司负责人到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法院的快速执行表示感谢。这是为啥?原来是邓州市某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宋某,第三人臧某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某油脂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宋某配合变更股权。
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朱某、宋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将其二人的股权变更至第三人臧某名下。判决生效后,朱某、宋某迟迟不配合变更股权,某油脂有限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与朱某、宋某取得联系,二人表示,自己是公司的老股东,退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二人无公司法规定的强制退股情形,心里不忿。执行干警释法说理,耐心劝解,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后果,通过再次释法析理,朱某协助将其名下股权进行了变更。宋某仍不履行义务,2024年5月23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向宋某下达预拘留通知书和预罚款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等“预拘留+”材料,预对被执行人宋某处以罚款30000元,收到材料后的宋某终于是鞋底长草慌了脚,联系办案干警。“我不配合,还要罚款、拘留我?”“是的,如果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拒不配合的,可以罚款拘留,仍不履行的,可能会被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到法院动真格、玩实的后,宋某迫于压力,答应同意履行义务,案件至此执行完毕。2024年6月28日,在宋某变更完股东手续后,就出现了上述开头的一幕。
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邓州法院在工作中不断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创新运用“预拘留+”形式,以案施策,以裁判促权利义务的确认,以执行促权利的实现,以司法力量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
今后邓州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强制作用,加大执行力度,兑现胜诉权益,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为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助力。(供稿:黄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