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法官,我收到原告退还我的彩礼金和四金了,谢谢你。”近日,唐河县法院毕店法庭李法官接到了被告的一通电话。
原告小婷与被告小李经人介绍认识,2022年1月,小李向小婷及家人给付彩礼160000元,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在生活中常因琐事争吵,且长期分居两地工作,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小婷诉至唐河县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毕店法庭收到该案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则要求原告退还彩礼和四金。在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后,法庭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证据依法做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返还被告彩礼金64000元以及四金。该判决经法官释法答疑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原告也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返还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是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婚后双方并未生育子女,符合法定返还彩礼的情形,法院综合考虑了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及双方过错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以平衡双方利益,同时引导双方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
法条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供稿:张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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