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审被告李某某存在伪造授权委托书的行为,该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南阳中院依法予以惩戒。
在郑某某诉李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案一审时,李某某在未征得其前夫马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代替马某某在授权委托书中签字,而代理人陶某某在未核实授权委托书中马某某签名是否系其本人所签的情况下,就使用该虚假的授权委托书代理马某某参与一审诉讼。一审判决后,马某某提起上诉,称自己并未委托他人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对代理人陶某某进行询问,陶某某认可授权委托书中马某某的签名系李某某所签。
事发后,代理人陶某某主动承认错误,法院酌情分别对李某某、陶某某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
法官提醒:授权委托书是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的凭证,代理人一定要认真核实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的签名是否是其本人所签,如果向法院提交伪造的他人授权委托书,就会剥夺他人的诉讼权利,必然会导致案件审理存在程序问题,这样就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诉累。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都应确保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稿:周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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