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的爆火离不开主播和经纪公司的协同合作,但有的经纪公司为了谋取高额收益,无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主播进行擦边、搞暧昧等低俗、庸俗直播行为,而一旦主播拒绝,便会遭经纪公司警告乃至解约并索赔高额违约金。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主播拒绝暧昧聊天而被经纪公司起诉的案件。
2023年2月,某传媒公司(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双方约定:“乙方签约成为甲方旗下主播艺人,通过甲方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协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违约金为年收入3倍”“乙方的工作范围为:在甲方指定的线上线下活动进行各种内容的cos表演、唱歌、跳舞、游戏等内容的合法直播活动”“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要求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
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合同约定,合作了几个月时间。但此后某传媒公司为了提高直播收益,要求刘某与观众进行暧昧聊天,并对刘某进行话术指导,刘某则认为其已婚,觉得暧昧行为不道德便拒绝,某传媒公司依然强烈要求刘某按话术进行直播互动,刘某推脱不过便按某传媒公司的要求直播了一段时间。刘某家人知道后均表示反对,为此刘某和家人经常吵架,刘某为了挽回家庭向某传媒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但某传媒公司拒绝解除合同,刘某无奈停止了直播行为。某传媒公司发现刘某停播后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并判令刘某赔偿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传媒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刘某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被告刘某也予以认可,故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某传媒公司要求被告刘某赔偿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问题,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要求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刘某在直播时与观众进行互动,某传媒公司要求刘某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关系,该行为严重不符大众审美,违反公序良俗,有损网络文明,同时也违反了双方约定,某传媒公司违约在先。刘某对某传媒公司的指导意见明确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多次协商无果后进行停播,该行为并不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某传媒公司要求被告刘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网络主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直播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内容,为获取收益和观众“谈感情、聊暧昧”,为了眼前利益不择手段,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也违反法律规定。直播行业的进步,需要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的互相尊重、通力协作,网络主播须文明健康直播,经纪公司也应当依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以素质和技能提升直播品质,才能赢得网民认可,获得长久发展。作为观众,也应当自觉抵制低俗直播,提升网络素养,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直播环境,还要提高鉴别能力,遇到违规直播或者受骗要及时向平台、政府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供稿:郭霄、何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