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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法院:柔性执行促还款,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方城法院:柔性执行促还款,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2024-08-05 16:45:16 来源:方城县法院

“我现在心情平和多了,我决定付清这笔货款……”

8月2日,方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秉持“如我在执”理念,采用柔性执行策略触动一名买卖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义务,取得良好执行引导效果。

方城法院:柔性执行促还款,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廉某系方某妻子,方某生前拖欠张某化肥款8858元,方某去世后,张某向廉某追要该笔化肥款,廉某未予偿还。张某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廉某与张某曾签订《租地协议》一份,对上述化肥款的清偿事宜进行了约定,是对共同债务的认可,遂依法判决廉某向张某支付货款8858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廉某拒绝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张某随后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了解到廉某认为该笔货款是丈夫生前所欠,不应由其偿还,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很是抵触。执行干警经认真研判并结合与廉某的沟通情况,在暂未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的基础上,一面向其耐心阐释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详尽解答其涉法问题,反复强调告诫其必须遵法守法;一面细致安抚其焦躁情绪,向其讲述、解析正反执行案例及相应结果,再三劝导其理性、冷静处事。

经过执行团队以法为先、以诚相待的告诫和规劝,廉某明确表示了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同时向执行法官的苦心和细心致谢。8月2日,廉某主动履行了义务,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方城法院:柔性执行促还款,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强制执行措施是生硬的,但执行方式可以是柔软的。在执行工作中,除了依靠强制执行力,丰富的社会经验也不失为一种执行手段,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以情感人、兼顾法理,通过说服教育和感化,找到执行工作突破口,如此,执行工作才能事半功倍,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执行效果。(供稿:陈新生 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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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