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妻子“结婚”较早,但办理婚姻登记时间较晚,其间丈夫出轨,在与第三者交往的四年里,丈夫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向第三者转账几十万元。妻子发现后,将第三者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转账钱款。丈夫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能否追回?近日,邓州法院审结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2017,李敏和王刚相识相恋,2018年办理了婚礼,后因两人出国做生意,因疫情、工作等原因一直未能及时回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王刚因工作需要回国,其间与刘梅相识,两人很快发展成情人关系。2023年,王刚一家回国生活,李敏和王刚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李敏发现了王刚与刘梅的不正当关系,王刚为了取得妻子的原谅,向李敏承认了错误,并向妻子坦诚了为维持与刘梅的关系多次向刘梅转账的事实。
法官考虑到李敏和王刚办理结婚证是在2023年,那么李敏和王刚在办理结婚证之前的财产权益若要得到法律保护,李敏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庭审中,在法官调解下,李敏同意只要求刘梅返还其与李刚办理结婚证之后转账的钱款大约30万元,刘梅当庭亦表示认可。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不领结婚证的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属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关系受法律保护;如属于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证的,则婚姻关系尚未形成,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本案中,王刚与李敏结婚后,与刘梅的婚外情关系,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故王刚与李敏婚姻存续期间,王刚未经妻子同意向刘梅的转账行为属于无效的赠与行为,李敏有权要求刘梅返还期间的钱款。
夫妻之间应恪守忠实义务,珍视家庭、互尊互爱,规范自己与他人的人际关系,经营好夫妻感情,维系好家庭稳定。当夫妻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任何人都应尊重他人的婚姻关系,自觉与已婚异性保持适当距离,任何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不仅会遭受道德的谴责,还有可能违法,最后可能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供稿:朱小旭 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