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6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厚坡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双方矛盾得以快速高效化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胡某与薛某自由恋爱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24年3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仪式,而后一起外出务工。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愈演愈烈,已无法共同生活。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一直协商未果,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薛某及其父母亲返还彩礼三十余万元及所购三金。
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该案实际,承办人秉承“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在明确彩礼具体数额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人从双方感情角度耐心与其交心交谈,从案件事实、经济水平和当地风俗习惯等多方面分析,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顾念昔日情分,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
为了使案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承办人又向原、被告释明了2024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彩礼的认定范围、返还原则等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让当事人认识到彩礼返还的界限和内容。
经过承办法官的温情劝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薛某当庭向胡某返还彩礼款二十二万元及三金。
“当庭调解+即时履行”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和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厚坡法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不断探索创新,强化诉源治理,积极引导当庭即时履行,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源头,用群众认可的方式处理案件,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供稿:朱国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