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夏馆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调解,被告当场将货款6万元给付给原告,不仅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的高效调解也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罗某与内乡A石材公司有业务往来,一直从A石材公司购买花岗岩石板材材料,后经双方对账,罗某共欠货款10万余元,但罗某在支付货款2万元后便不再偿还。A石材公司多次派人催要,罗某一直推托,既不配合也不予支付货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A石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罗某立即支付拖欠的全部石材材料货款。
案件受理后,为及时化解双方纠纷,承办法官认真翻阅案卷,梳理案情,实地走访企业。因被告罗某一直在外地,为了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被告进行沟通。
在沟通中,罗某表示,自己与A石材公司原厂长许某有业务往来,合同纠纷没有对账清楚,只有对账清楚后才能支付A石材公司的货款,而且现在资金紧张,没有能力全部支付。A石材公司表示,被告罗某拖欠公司的货款其本人并没有任何异议,其与石材公司原聘用的厂长许某(现已离职)之间的业务往来合同纠纷属于两个人之间的事情,与拖欠公司的货款之间没有任何关联。被告罗某违反承诺拒绝偿还货款,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明确案件堵点后,承办法官以情平气、以法引导,一方面向双方说明对方面临的困境,从双方合作关系和长远发展方面着手,希望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消除双方的隔阂与积怨,另一方面向被告讲解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释明买卖交易中应信守承诺,督促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A石材公司表示,如果罗某能一次性支付,货款金额可以作出让步,罗某表达了自己的歉意,“法官说的对,确实不应该欠款不还,愿意一次性支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罗某一次性给付原告A石材公司6万元并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纠纷至此圆满解决。
本案的高效调解,既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又保护了原告作为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内乡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效能助力企业发展,为辖区内企业增底气、强信心,高效处理涉企案件,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促进内乡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供稿:郭贝 郑先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