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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法院:拒不执行,就执“刑”!

方城法院:拒不执行,就执“刑”!
2024-09-04 15:36:00 来源:方城县法院

近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吴某某诉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某某需归还吴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金合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吴某某向方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方城县人民法院向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张某某拒不报告财产。在此期间,张某某仍有大额资金用于支出和消费。张某某与吴某某于2023年10月达成还款协议,当日张某某向吴某某支付欠款8万元,下余款项张某某保证于2024年1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但张某某逾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在此情况下,执行干警将张某某涉嫌拒执罪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某某为逃避执行,一直用他人银行卡进行往来结算收支,金额达数十万元,系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

在该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慑于法律的威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了全部执行款,并取得了吴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在法院要求其报告财产且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刑罚,综合考虑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全部履行并取得谅解等情形因素,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法律的权威不容挑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公民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除了会面临被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外,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张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但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同时损害了申请人吴某某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既解决了执行问题,保障申请人吴某某的合法权益,又有效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供稿:程远景 高尚)

标签: 方城法院 拒不执行 就执刑

(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