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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法院:三只鹅引发的一场纠纷

邓州法院:三只鹅引发的一场纠纷
2024-09-20 11:27:21 来源:邓州法院

近期,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三只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提醒公民遇到事情应依法维权,切不可私自采取过激行为。

2022年9月的一天,原告老罗骑摩托车在邓州市某村庄收购了三只鹅,因路途较远,为防止鹅在半路上被渴死,老罗遂到附近邻村一村民家找水给鹅喝,恰巧被路过的老郑看到,老郑误认为老罗摩托车上的三只鹅是偷自己家的鹅所得,不由分说,上前对老罗实施掐脖子,追逐殴打等伤害行为。村民报警后,公安部门经调查后,对老郑作出了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老罗因被殴打致伤住院治疗了6天。后二人又因赔偿数额及道歉事宜发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老罗于2024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老郑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并赔礼道歉。

庭审中,老郑辩称,其误认为老罗偷了他家的鹅才对老罗动手,是自助行为,不应赔偿和道歉。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老郑认为原告老罗所收购的三只鹅是偷自己的鹅,不听老罗解释,就对老罗实施掐脖子,殴打等伤害行为,致使原告老罗构成轻微伤,作为侵权人的被告老郑依法应对原告老罗进行赔偿。结合原告老罗提交的证据和案件实际情况,经核算,原告老罗遭受的各项损失数额合计为5600元,应由被告老郑予以赔偿。原告请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采纳。

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老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自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7条的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自助行为的前提是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如果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也不适用于自助行为的准则。本案中老郑想当然认为原告盗窃的是自己家的鹅,但实际上其合法权益并未遭到侵害。其次,自助行为必须是情况紧迫。如果执法机关及时赶到,保护了当事人,那当事人也是不可以私自行动的。简而言之,必须是紧急情况。最后,即便符合了以上两个条件,自助行为也必须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合理措施,当事人不可以采取过激行为。被告老郑在无确凿证据和事实也没有请求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况下,私自对他人实施殴打,给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已构成侵权。我们是法治社会,即使有事实和证据证实他人有盗窃等非法行为,也不应私自采取过激行为,而应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置。故本案中,老郑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的理由和说法,显然站不住脚。

法律给了我们权益,但绝不能滥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的合法利益遭到侵害,在执法机关赶到之前,我们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保障自己的利益。但切记千万不可采取过激行为,滥用权利伤害他人权益,否则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件当事人均采用化名 供稿:朱小旭、张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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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