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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法院:网络造谣“一时爽” 事后担责得不偿失

新野县法院:网络造谣“一时爽” 事后担责得不偿失
2024-09-24 17:05:00 来源:新野县法院

随着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拍视频、刷视频成为很多网友的日常消遣。但有部分网友似乎忘记了“抖音,记录美好生活”的初衷,肆意发布不当视频,将抖音等平台变成矛盾斗争的“较量场”。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双方冰释前嫌,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王某和赵某系同村村民。2024年因宅基地发生矛盾,赵某事后无端在某平台发布不实信息,并用语言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诽谤原告。被告行为导致原告名誉受损,对原告造成重大精神损害,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其名誉的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9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情原委,得知该案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在划分宅基地时产生纠葛。为防止事态恶化,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找出双方争议焦点,一方面结合案件事实对被告所做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批评指正,并向其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耐心做思想工作,摆事实、讲道理,以“情”打开双方心结,以“法”化解双方矛盾,使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王某造成的影响。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后,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当场向原告道歉,并在法官的见证下删除了在互联网上有关原告的短视频,同时承诺今后不再发表有关原告的不当言论,原告也表示放弃要求被告进行经济赔偿的诉求。至此,一场因在网络平台诽谤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就此平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按键伤人”更不可取。个人开设的自媒体平台给每个人提供了更多自我表达的机会,但一定要坚守道德和法律底线,发布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内容。一旦在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发布侮辱性言词或发布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言论,就有可能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网民遵纪守法、理性发声、文明用网,懂得言论自由要有边界,切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供稿:齐亭亭 王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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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