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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法院:玩游戏,切勿“我行”变“我刑”

唐河县法院:玩游戏,切勿“我行”变“我刑”
2024-09-27 10:06:00 来源:唐河县法院

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利,制作或出售游戏外挂。那么,这些行为构成犯罪吗?近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案。

被告人林某、张某、李某、樊某均是某网络游戏玩家,2021年 11 月份,林某制作了供某游戏使用的“萤火虫”外挂程序,该外挂程序经鉴定可未经授权的打开、读取游戏程序,创建游戏进程,设置游戏注册表项值,在游戏中实现“活动奖励”、“挂机”、“领取任务”等自动操作功能,对游戏正常运行和操作流程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后林某通过 QQ 等网络平台销售该外挂程序,张某、李某、樊某分别购买了该外挂程序,并加价出售,从中获利。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张某、李某、樊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其行为均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依法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适用缓刑,并处四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受法律保护,当然也包括依法运行的游戏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侵入、非法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提供相关程序、工具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做了规定。本案中,外挂程序破坏了游戏系统的正常运行,损害了游戏的正常市场秩序,作为游戏玩家的几名被告人,本身应将游戏作为休闲娱乐的一种方式,但为了在游戏中表现的更为突出以及获取不法利益,铤而走险,从“我行”变“我刑”,最终触犯《刑法》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此,也提醒广大网民和游戏玩家,信息时代,网络信息覆盖了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所有人员都应文明、诚信、守法参与,自觉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及游戏外挂,以构建公正、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莫要图一时之利而触犯法律,以免害人害己,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供稿:史一丹)

标签: 唐河县法院 玩游戏 切勿 我行变我刑

(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