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开门、下车是日常驾驶行为中再正常不过的操作,可是,偏偏这种小事,却酿成了不少的悲剧。“开门杀”让人猝不及防,暗藏凶险,轻则倒地磨皮,重则脑部撞伤,更有甚者致人死亡。那么遇到“开门杀”,责任如何认定?如何避免“开门杀”?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开门杀”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年11月19日早上,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社旗县某书店门前临时停车,女儿小芳(化名)开门下车,不料车门刚打开便与马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芳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马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马某的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马某遂诉至社旗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原告马某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驾驶人王某停车和乘车人小芳开关车门均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且涉案车辆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不足部分,被告王某与被告小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小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由被告王某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依法对原告马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数额进行确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57万元;被告王某、小芳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3万元。
小疏忽,大危害!开关车门不只是一拉一推那么简单,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来不及反应,最终撞伤,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为此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外,严重的还将会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规定的地方停车,开车门前均应先观察周围的交通状况,务必确认车外是否有其他车辆和行人,做到相互提醒,确保安全后再开车门下车。同时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遇到正在停车的车辆应注意降低车速,特别是刚停下来或打双闪灯的车辆,要注意防范车门突然开启,避免造成严重后果。(供稿:焦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