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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法院:宿醉驾车酿悲剧 保险赔偿有界限

淅川县法院:宿醉驾车酿悲剧 保险赔偿有界限
2024-11-06 16:46:00 来源:淅川县法院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交群体广泛,酒成为社交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俗话说“无酒不成席”,酒是调节剂,席间有酒,气氛就会变得非常活跃。然而,酒后不开车已经成为了共识,酒精会影响人的判断力和反应速度,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那么问题来了,饮酒后多久才可以开车?若隔夜酒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来担责?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淅川法院老城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因饮酒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再次为我们敲响了交通安全的警钟。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某日凌晨4时许,被告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撞上道路上的行人李某,造成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入院治疗,住院花费近3万余元。原告伤情后经某鉴定所鉴定,原告李某构成伤残。经双方多次调解,就后续赔偿问题原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李某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告杨某操作不当造成的,被告杨某及其保险公司应当共同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杨某认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但是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足额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车辆在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没有异议,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被告杨某系饮酒驾驶机动车,饮酒驾驶属于商业险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查明的事实及结果

经审理查明,杨某确系在头天晚上饮酒,因工作需要便于次日凌晨驾车外出,驾驶途中杨某自我感觉酒精经过隔夜后已在体内充分分解,便麻痹大意,撞上了路边行人李某。对于该事实的认定,杨某亦不持异议。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因大多数商业保险合同中将酒驾作为免责事由,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商业保险将依约免责不予赔偿。然而,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及时得到治疗和赔偿,国家设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交强险的承保公司需依法对第三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故,本案中被告杨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所驾驶的车辆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因被告杨某饮酒后驾车,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情形,故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替代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某予以赔偿。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二、被告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0.4万元(不含先期垫付的0.8万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我们呼吁每一位驾驶员朋友:①杜绝酒后驾车:无论何时何地,只要饮酒就绝不驾车,这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②充分休息再出行:饮酒后的第二天,请确保身体完全恢复后再考虑驾车出行。③了解保险条款:购买保险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交通安全无小事,每一次出行都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康。希望通过此案例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交通安全的高度重视,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让我们携手努力,让每一次出行都成为安全愉快的旅程。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是指驾驶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饮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即便是在饮酒后的第二天早上,如果驾驶员体内的酒精浓度未降至法定标准以下,同样被视为酒后驾驶。承办法官万华锋法官强调:“酒后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供稿:梁红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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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