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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口头约定起争议 电话录音助讨薪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口头约定起争议 电话录音助讨薪
2024-11-08 15:37:10 来源:南阳市宛城区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口头约定起争议 电话录音助讨薪

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因工作临时性的特征,很多时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造成结算时出现费用争议。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官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通过对录音证据的审查及合理运用,帮助原告追回了劳务费,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王师傅经由朋友介绍在陈老板处驾驶普货罐车,接受陈老板管理,费用按天计算,前期陈老板已支付费用6000元。劳务结束后,双方在结算时发生争议,王师傅表示,双方口头约定劳务费为每天400元,自己一共干了30天,劳务费为12000元,剩余6000元未付;陈老板则表示双方口头约定的是每天300元,自己只差3000元没给。因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0月,王师傅诉至宛城区法院,请求判令陈老板支付劳务费6000元。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贾震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双方对劳务天数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对劳务费约定不明,原告王师傅唯一的证据就是一段与陈老板之间的电话录音。贾震法官及法官助理杨梦祥就电话录音认真审查,录音中陈老板认可劳务费为每天400元。为了查明事实,尽快化解纠纷,贾震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质证并现场调解。

“陈老板,王师傅提交了一段录音你听听,里面是不是你说的话。”调解现场,贾震法官播放了王师傅提交的通话录音。

“录音里面的话是我说的,我承认我们开始说的是每天400元。但是现在物价上涨,我的货款也没收回来,这个价都包不住我的成本。后期我也给王师傅商量过能不能降点儿,但没说成。”面对王师傅提交的通话录音,陈老板承认双方口头约定劳务费为每天400元,但表示自己目前经营也存在困难。

“王师傅提交的电话内容清晰完整,你也认可录音的真实性,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你和王师傅之间已经存在劳务合同关系,通过录音也能证明劳务费为每天400元,王师傅赚钱也不容易,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你应该支付剩余的劳务费……”在对电话录音进行认真审查并由陈老板质证后,贾震法官通过摆事实、讲法律,就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劳务合同关系等相关法律规定向陈老板进行耐心解释,同时引导被告换位思考,理解王师傅作为打工者的辛勤付出。

通过不断沟通,陈老板表示愿意当庭支付剩余未付劳务费6000元。看到陈老板的态度,王师傅主动表示现在陈老板经营也遇到困难,双方日后还会继续合作,本次自愿扣减一部分费用,由陈老板支付劳务费5000元即可。随着5000元转账到账,本案至此得以圆满化解。王师傅对官庄法庭所做出调解工作连连道谢。

“王师傅、陈老板,你们下次可一定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再出现纠纷,这对彼此都是一种负责……”调解结束后,贾震法官对双方进行现场普法,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合同意识和维权意识。

法官说法

贾震法官表示,作为劳务提供方,在提供劳务前应尽可能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务合同,载明双方基本信息、劳务费结算方式、提供劳务范围及内容等。若无法签订书面合同,应注意收集与保存与对方协商记录、结算凭证、催要记录(电话、微信、短信)等凭证,避免使自己陷入维权困境。

同时提醒,电话录音作为一种简单有效的补充证据,在使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电话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2.电话录音的内容必须完整、清晰地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3.电话录音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4.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5.电话录音应保留原始载体,在录音结束后可及时备份保存,但不要删除原始载体中的信息。(供稿:高雁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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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