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当事人往往会通过委托律师来为自己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每一份合同的签订都承载着双方的信任与期待。然而,官司打赢后,当事人却仅支付律所部分律师费,剩余律师费能否要得回?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3月,郭某、邱某因张某工伤索赔案件与某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某律所指派律师代为处理工伤认定及相关诉讼、索赔工作。合同约定,郭某、邱某先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待工伤部分赔偿后,按赔偿数额的10%另向某律所支付律师费。合同签订后,郭某、邱某向某律所支付了5000元律师费,某律所指派律师代理了郭某、邱某的案件。经法院审理,郭某、邱某的诉求得到支持,并顺利获得了工伤赔偿款90余万元。
后郭某、邱某认为工伤赔偿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为风险代理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仅另行支付2万元律师费。某律所多次索要剩余律师费未果,遂诉至社旗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案涉《委托代理合同》是否为风险代理合同,风险代理的显著特征为合同具有附条件性,即达到了双方约定的目标或者胜诉标准时该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待工伤部分赔偿后,按照赔偿数额的10%支付律师费,且双方签订该《委托代理合同》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工伤赔偿,因此该合同具有明显的风险代理性质,属于风险代理合同。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案件为“张某工伤索赔”案件,某律所指派的律师完成的为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事务,属于禁止风险代理的情形。原告认为,该意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法院认为,由于律师执业不同于普通的市场经营活动,若在不恰当的案件中行使风险代理收费,很可能影响人民群众对律师群体和司法公正的认知,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意见虽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其中规定的不适用于风险代理案件的范围涉及政府公权力、家庭伦理、弱势群体保护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公信力及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原告在涉工伤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约定风险代理亦违背公序良俗,故在涉案合同中双方关于风险代理的相关约定应属无效。考虑到原告已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二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合理的律师费,其所支付的2.5万元律师费根据本地法律服务市场价格也较合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风险代理”指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先收取前期费用(或者不收费),后期按执行到位债权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如果败诉或执行不能,律师得不到额外收益;如果债权执行到位,律师可获得高额收益。因这种代理模式具有风险性,故称之为风险代理。为了保障律师行业收费的合理性、正当性,国家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在此也提醒广大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触碰法律红线。(供稿:焦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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