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当以诚相待,可有的人却正是利用人们这种不设防的心理“杀熟”,向熟人伸出盗窃之手。一男子在好友家中偷盗金戒指并变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4年7月,被告人钱某在其朋友吴某家中居住期间,看到吴某放置于床头的金戒指趁家中无人之际将其偷走卖至某金店,非法获利3589元。后吴某知晓钱某盗窃金戒指的犯罪事实,向其索要未果,继而报警。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金戒指于价格认定基准日认定价格为3895元。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钱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贪图小利窃取他人财物,误以为占得便宜,实则不仅最后需如数退还,而且将面临刑事处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对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不以为然,因一时贪念以身试法,最后悔恨终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供稿:郭贝 聂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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