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土地争执引发的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案件,实现了行政、民事争议实质双化解。
李某和王某系同村村民,2023年5月,双方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并在互相推搡中造成王某受伤,经鉴定部门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据此,公安机关综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李某对决定不服,向政府部门申请复议,政府部门审查后作出了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李某仍不服,遂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以上决定,而在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王某已就受伤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用、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行政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就案件背景、当事人诉求、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深入研判,认为该案若就案办案,直接裁判,不利于纠纷的实质化解。遂联合民事案件承办法官一同研判案件,从民事赔偿方面着手,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摆事实、讲道理。同时邀请当地派出所、司法所、村委等共同参与纠纷的化解中,到当事人所在的村部进行现场协调化解工作,派出所从事实层面、法律层面向李某说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司法所、村委协助承办法官一起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最终,经过多轮沟通化解,李某与王某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王某遂撤回了对李某的民事赔偿起诉,而李某也撤回了对公安机关和政府的行政诉讼,至此,该行政民事交叉纠纷实现了双化解。
法官办理案件不是简单地走程序,要做到“一案解,多案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本案中,承办法官本着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原则,准确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联合派出所、司法所及村委对案件的事实及定性展开充分的释法说理和引导,并多次耐心化解,最终把行政争议和民事赔偿问题一并解决,矛盾的化解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助力了法治政府的建设。下一步,邓州市人民法院将坚持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审判的着力点,把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供稿:詹宁、朱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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