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清晰界定了逾期利息问题,为大众理解民间借贷中的利息争议提供了生动案例。
丁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4月,丁某向刘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刘某通过转账方式向丁某支付3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刘某多次催要,丁某未偿还,故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丁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已成立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主张借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借条中约定有借款期限,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与合同期满后未偿还借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并非同一概念。前者为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借贷双方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当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后者为法定利息,是对逾期不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无论借贷双方是否有约定,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出借人都可以向借款人主张。
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明确约定时,从其约定,但逾期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但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3. 借贷双方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宛城区法院通过这一案件提醒广大市民,在民间借贷中,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重视借条的规范书写,明确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借款人务必按时还款,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与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