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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法院:“萌宠”惹麻烦 责任由谁担?

西峡县法院:“萌宠”惹麻烦 责任由谁担?
2025-03-25 14:33:51 来源:中华网河南

2024年11月,4岁的小杨随姑姑在家门口散步,看到邻居家王奶奶散养的小狗顽皮可爱,忍不住上前与小狗玩耍,不慎被咬伤小手。小杨父母认为,王奶奶系小狗饲养人,未尽到看管责任,应对小杨为治疗身体损伤产生的医疗费及注射的狂犬疫苗等费用900余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奶奶认为,小狗性情温和,从不无故咬人,是小杨强行追赶小狗,导致小狗发怒误伤。经村组和派出所协调多次,双方就责任承担问题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杨父母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经过

速裁团队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案件标的虽小,但双方本系近邻,已经过村组和派出所的多次调解未果,积怨颇深,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影响到社区稳定和谐。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迅速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调取事发当时监控视频,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承办法官与被告进行耐心细致沟通,就饲养动物的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进行解释说明,告知其将饲养的小狗带入路旁公共场所,未对小狗采取拴绳牵引等约束管理措施,应对小杨的受伤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承办法官也向小杨父母作出释明,小杨作为幼儿不能对危险情况作出准确判断,其监护人未尽到看护职责,导致小杨与小狗接触并受伤,也应承担看护不力带来的后果。承办法官又从情理角度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相互体谅,最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400余元,邻里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小狗饲养人,未对小狗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存在管理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杨的家长作为监护人,未对幼儿进行有效看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使双方当事人了解到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以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了这起宠物伤人纠纷,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化解了邻里矛盾,维护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现今社会,宠物已经成为很多家庭必不可少的成员,给人们带来莫大的情感慰藉,但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大家在享受宠物带来的乐趣的同时,也应承担起谨慎管理看护的职责,对宠物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防止宠物伤人,遵守社会公德,避免宠物给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在此也提醒各位家长,幼儿天性活泼好动,对动物充满好奇,容易发生意外伤害,家长在照看幼儿时应当加强自身的监护责任,引导幼儿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避免幼儿接触可能存在危险的动物,不对动物作出足以诱发其危险性的挑逗行为,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自己或他人身体、财产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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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aow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