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作为诉讼活动中借助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解决专门性问题的重要手段,其启动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近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时,依法驳回了被告提出的无必要字迹鉴定申请,明确了“申请鉴定不等于法院必须准许”的司法原则。
基本案情
被告于2022年在原告处多次购买酒水。2025年1月,原告将被告购买酒水的清单通过微信拍照发送给被告,并在发送后与被告进行电话联系,电话录音显示,被告对清单中的内容不持异议,并表示这两天进行转款。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款项,原告诉至唐河县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条据中其签名进行字迹鉴定,并否认存在赊欠行为。
法院审理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在原告处购货及拖欠货款的事实,证据证明力已达到法定标准。
法院指出,对于通过法庭调查、经验法则可查明的事实,法院可不予委托鉴定。本案中,被告的签名鉴定申请与已查明的欠款事实无实质关联,缺乏必要性,故依法不予准许。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鉴定申请只是引发鉴定启动的基本前提条件,不当然产生鉴定启动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要求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测谎;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二审中,被告对其购买酒水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仅对价格提出异议,因此原告持有条据显示的事实可以通过法庭调查等方法予以查明,被告的申请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的情形。
法院明确,对于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推定的事实,或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无意义的问题,以及可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均不属于应当委托鉴定的情形。司法机关将严格审查鉴定申请的必要性,既保障当事人合法鉴定权利,也坚决杜绝滥用鉴定程序的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效率与公正。(供稿:周仪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