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食野味持枪打猎,结果把自己变成了“笼中鸟”。近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基本案情
2024年夏季以来,被告王某利用猎犬猎捕野兔和野鸡后食用。2025年1月15日,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巡逻检查时发现王某有非法狩猎嫌疑,后在王某在场情况下对其住宅进行检查,从家中冰箱冷冻柜中搜出王某猎捕后冷冻的野兔、野鸡,并在其住处发现气枪两把,钢珠三瓶,高压气筒一把。经专业部门鉴定,王某持有的黑色气枪、蓝色握把破损气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捕猎的野兔、野鸡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即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在禁猎期内在禁猎区采用禁用的方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系一人犯数罪。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提醒
“三有保护动物”在自然生态链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对维持生态平衡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2024年7月15日,唐河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该通告规定:唐河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期为2024年7月15日至2029年7月31日,禁猎对象为国家和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以及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在此,法院呼吁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的红线,自觉抵制非法狩猎、交易野生动物等不良陋习,一旦发现有破坏生物多样性、危害生态安全的行为,应主动进行监督举报,共同携手守护我们美好的家园。(供稿:屈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