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专门针对货车三元催化器的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本想靠偷东西“赚快钱”,结果钱没捂热就被抓,不仅要缴2万元罚金,还得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底的一天凌晨,夜色深沉,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方山西路行人稀少。被告人余某驾驶车辆悄然抵达该路段,将目光锁定在南侧路边停放的一辆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见四周无人,他迅速从车内取出事先准备的扳手、套筒等工具,熟练拆卸下车辆底部的三元催化器,随后驾车逃离现场。不久后,余某将盗得的三元催化器变卖,非法获利4100元并全部据为己有。
初次作案得手且未被发现,让余某的贪念愈发膨胀。时隔不到一个月,他再次驾车返回内乡县方山西路,在同一区域采用相同手法,先后对三辆停放此处的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下手,连续拆卸盗走三辆货车的三元催化器。此后,他将这三枚三元催化器一并售卖,又非法获利11800元。
经核查,余某两次作案共盗窃4辆货车的三元催化器,涉及四名被害人,涉案物品总价值累计达101117.43元,数额巨大,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2025年2月18日,内乡县公安局民警经过缜密侦查,在南阳市卧龙区一酒店门前停车场内成功将余某抓获。到案后,余某对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判决
内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鉴于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余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但考虑到其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余某退赔三被害人损失共计101117.43元。
法官说法
三元催化器作为汽车尾气净化的重要部件,含有铂、钯、铑等贵金属,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近年来成为盗窃分子的重点作案目标。此类盗窃行为不仅侵害了车主的财产权益,还可能因车辆尾气排放不达标影响环境,同时干扰货运行业正常运营秩序。
法官特别提醒广大货车车主: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有人看管、监控全覆盖的正规停车场或货运站点,避免在偏僻路段、无人区域长时间停放;可通过加装三元催化器防盗锁、在部件上刻制专属标记等方式,降低被盗风险;一旦发现三元催化器被盗,需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好车辆停放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警方侦查提供协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供稿:聂传青 郭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