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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法院:无偿帮工彰显美德 重大过失仍需担责

西峡县法院:无偿帮工彰显美德 重大过失仍需担责
2026-07-08 09:15:09 来源:中华网河南

邻里无偿帮工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值得提倡与保护,但帮工人若存在重大过失致人损害,不能因善意互助免除责任。近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偿帮工引发的追偿权纠纷,依法酌定帮工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既守住法律底线,又彰显司法温情。

基本案情

西峡县居民赵某在湖北十堰购置一辆二手轿车,因无法长途驾驶,遂邀请邻居吕某无偿帮忙将车辆开回西峡。吕某欣然应允,并承诺安全完成驾驶事宜。

返程途中,吕某独自驾驶车辆行驶时,因查看微信消息分心,不慎撞上路边三名村民,造成三名村民不同程度骨折、软组织损伤。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吕某驾驶机动车时实施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案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三名受害人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车主赵某先行向三名受害人足额赔付各项损失3万余元。赔付完毕后,赵某认为事故系吕某驾驶过错导致,遂向吕某全额追偿赔偿款项,遭到吕某拒绝。吕某辩称其属于无偿帮工,且事故系赵某持续打电话催促导致自己分神所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赵某诉至西峡县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吕某在帮工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赵某是否享有追偿权;二是若享有追偿权,追偿比例应如何确定。

首先,驾驶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行为,驾驶人负有严格的安全注意义务。吕某在驾驶过程中查看微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于明知可能危及他人安全仍放任危险发生的行为。其次,事发路段无任何客观阻碍因素,车辆也无突发故障,吕某的分心操作是事故发生的唯一直接原因,交警部门亦认定其负全部责任,其主观疏忽程度严重,符合“重大过失”的法律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帮工人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的帮工人吕某追偿。吕某坚持辩称事故是因赵某持续打电话催促导致分神,但未能提供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任何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

善意帮工应受保护,追偿比例需合理酌定:虽然吕某存在重大过失,但需明确的是,吕某系无偿为赵某提供帮工服务,其初衷是邻里互助、助人为乐,该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倡导的良好风尚。如果让吕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异于否定善意帮工的价值,会打击公众助人为乐的积极性,不利于营造互助互爱的社会氛围。同时,赵某作为帮工活动的直接受益人,享受了吕某提供的无偿劳务,理应分担部分风险。综合考量吕某的过错程度、赵某的受益情况、无偿帮工的特殊性以及公序良俗导向,法院最终酌定赵某的追偿比例为30%,既让有重大过失的帮工人承担相应责任,又保护了善意帮工的积极性,实现了法律责任与道德导向的有机统一。

法官说法:

“善意帮工是美德,但不是忽视安全义务的‘挡箭牌’,更不是‘免责金牌’。”邻里之间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始终尊重和保护善意帮工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帮工人可以肆意妄为、忽视法定安全义务。尤其是在从事驾驶、高空作业等高危帮工活动时,帮工人更应恪守安全底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不能因“好心”就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否则一旦酿成事故,不仅会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自己也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本案的判决既坚守了法律底线,明确重大过失需担责,引导公众敬畏法律、安全行事;又传递了司法温度,通过合理划分责任,让“好心”不被辜负,让“过错”得到惩戒,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供稿:李冬冬)

标签: 西峡县 法院 无偿 帮工 彰显

(责任编辑:taow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