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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法院:一人公司原股东转股就能免债吗?

桐柏县法院:一人公司原股东转股就能免债吗?
2026-07-21 09:26:03 来源:中华网河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集中、经营管理简便,但极易出现股东个人与公司财产边界模糊、资金混同的情形。不少原股东在转让股权、变更企业类型后,以早已退出公司为由拒绝承担过往债务,该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对此作出了回应。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担保业务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某银行开展的小微企业银行借款业务提供贷款本金80%部分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3年1月,乙公司、李某作为借款人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某银行向乙公司、李某提供资金460000元,到期日期为2024年1月。2023年3月,某银行将借款足额汇入乙公司指定账户。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2024年4月,银行按担保约定从甲公司账户划扣371623.6元完成代偿,并出具代偿证明、担保解除函。履行担保义务后,甲公司依法取得追偿权,将乙公司、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偿还全部代偿款并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辩称已有生效判决认定自己并非案涉款项共同债务人,全部债务理应由乙公司独立承担。

经核查,乙公司2017年变为李某全资一人公司,案涉借款全程发生在李某独资经营阶段;2024年1月李某明知公司负债,将全部股权转给赵某,所有股东均未实际出资。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债务形成于李某独资持股期间,虽另案判决认定李某不是借款共同债务人,但一人公司实行财产独立举证倒置规则。李某明知公司欠债仍转让股权,主观不具备善意,且无法举证证明个人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支付代偿款及违约金,李某对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股权转让不能免除原股东对持股期间债务的举证义务,无法证明公私财产独立,就要连带偿债,即便公司后续变更股东、企业类型,责任也不会消失,仅转股后新增债务无需原股东承担。新接手的一人公司股东同样适用举证倒置,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就要对公司全部历史债务担责。负债期间低价、无偿转让股权,会被认定恶意逃债,工商变更也不能免除原股东偿债责任。股东想要免责,需同时留存历年审计报告、完整账册流水等书面材料,且经营中做到资金、场地、人员、业务完全分离,不存在公私财产混用。

法官提醒:

一人公司经营者要树立财务合规意识,规范日常经营与股权转让流程,不要试图通过低价转让股权逃避公司债务。债权人向一人公司追索欠款时,可同步起诉债务发生时的原独资股东与当前持股股东,充分运用公司法举证倒置规则,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债权。(供稿:代凤 贾舒然)

标签: 桐柏县 法院 一人 公司 股东

(责任编辑:taow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