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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能让违建旅游项目继续“野渡无人舟自横”

评论:不能让违建旅游项目继续“野渡无人舟自横”
2019-06-11 11:47:31 来源:光明网

4月13日,浙江仙居县15岁男孩小泮外出玩耍后失联,当地警民联合搜寻4天后,在县城永安溪人工湖一码头停摆的游船下打捞起其遗体。该人工湖、码头、游船皆属开发商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大卫世纪城项目,事后,小泮父母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119万余元。6月3日,仙居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小泮父母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并非无缘无故。小泮落水的游船停摆处及码头,并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而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也规定:“从事……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涉事码头及游船,竟还都属于违建。游船经营项目未获当地文旅部门的审批;码头建造也未获当地交通部门的审批——诸如立项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自是无从谈起。

当地相关部门表示:之前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将这两个项目申请报批过,但一直没有审批同意。大抵也正因此,“未批先建”而终不获批、无法经营的游船湖上漂流旅游项目,处于“撂荒”状态——已长时间不营业,平时游船就停摆在码头上,无人看管,也无任何禁止上船玩耍的措施和警示标志。这简直就是“野渡无人舟自横”,随时可能有意外发生。

权利厘定、责任划分,定纷止争,自有法院。但令人不能不追问的是:难道旅游项目搁浅了,开发商就能同步搁浅掉对项目的管理责任,单是留个烂摊子在那不闻不问,放任公共安全隐患贻祸于人?当地相关部门既然审批不通过开发商的相关旅游项目,又为何不对这“未批先建”项目整改落实到位——取缔涉事码头及游船,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至少要求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由检索公开资料可知,大卫世纪城项目自2011年开工,至2015年基本完工;推算下来,游船项目的不设防状态,至少已持续经年。令人震惊的是:即便今年4月发生了小泮不幸溺亡事件,相关单位也只是敷衍了事,在涉事码头上将栈桥通道用胶布拦住,贴上诸如“私人财产、禁止入内”之类警示标语。涉事开发商和当地相关部门,还要麻木到什么程度?

一到夏天,天气转热,戏水的人也多起来。而每年夏季,也正是少儿溺亡事故的多发季。不能让违建码头、游船的“野渡无人舟自横”状态,继续持续下去。(于立生)

(责任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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