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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造成消费误导!50年陈酿之争应厘清“是谁在主观”

避免造成消费误导!50年陈酿之争应厘清“是谁在主观”
2019-06-24 11:13:13 来源:光明网

因所购“50年陈年茅台”实则由15年酒龄的基酒勾兑而成,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将贵州茅台告上法庭,指其涉嫌销售欺诈、虚假宣传。目前,受理此案的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还未对此案进行宣判,第二次开庭时间定于6月27日。

原告邢连超认为,作为一般消费者,看到“50年陈年茅台”会顺理成章地理解为酒的年龄(酒龄AGE),是生产出来的酒在容器中贮存达到50年的时间,而不是用15年的基酒勾兑。这样的判断,代表着很多消费者共同的观感。退一步讲,即便茅台陈年酒采用的是基酒勾兑技术,50年陈酿也应用50年的基酒勾兑而成,用不低于15年酒龄的基酒勾兑,于感性认识上很难说得过去。

贵州茅台在民事答辩状中则认为,邢连超所说的“50年陈年茅台”就应该是在容器里贮存50年的酒,是一个“极其主观”的理解。贵州茅台方面声称,在售卖的店面里明确贴出了对于“50年和30年的茅台酒是由基酒勾兑出来”的相关文件,所以并没有欺诈消费者。在贵州茅台酒官方网站上产品描述是:“5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基本基酒酒龄不低于15年,按照5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标准精心勾兑而成。”

通过被告方的答辩,大约可以理解出这样几个意思:一是从技术上讲,茅台“陈酿酒”本身就是年份基酒加新酒勾兑而成,并非外界所理解的“生产出来的酒在容器中贮存达到50年的时间”;二是官方网站上有产品描述,在售卖的店面里也贴有相应的告之文件,从形式上起到了告知义务。

客观的“勾兑陈酿”技术概念,被消费者给理解成实实在在的贮存,是否真属于消费者的主观理解?是,又不是。“50年陈年茅台”更像是一个概念游戏。茅台酒每年的产量十分有限,扩大产能就需要缩短窖藏时间,降低各个环节的时间占用比,在容器中贮存达到50年的时间酒,自然是凤毛麟角,可遇而不可求;即将有少量存世,也算得上奇货可居,非轻易就能购得。

那么,凭此是否可以认为,消费者的理解就属于主观性判断失误,而与营销策略并无关系,更与虚假宣传毫不沾边?尽管有提示,但常识性的“陈年酒”与“勾兑风味酒”之间,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异。消费者对于陈年酒的理解,有一种基于常识的固定性概念,也就是通常的陈年酒是一个明确的时间标准,但勾兑技术模糊了这种边界,而成为一种技术标准,且这种标准属于行业单方性的界定,很难得到具体化和明确化。从这个角度来讲,“50年茅台陈酿到底是何标准”的追问,是对“谁的主观”的主体性判定,也是对责权利的一次明确区分和厘清。

从审慎性的原则而言,“50年陈年茅台”“30年陈年茅台”确实应有更为精确的介绍与说明,以避免造成消费误导。与其说是“陈年酒”,不如明确告之此属于“勾兑技术酒”“概念酒”或者“风味酒”即可,还消费者一个明白与公道,避免“主观性判断”形成的错觉给消费选择形成误导。(唐 伟)

(责任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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