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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激起千层浪? “婚前坦白重大病史” 并不是对隐私权的侵害

一石激起千层浪? “婚前坦白重大病史” 并不是对隐私权的侵害
2019-10-24 15:18:35 来源:光明网

据10月23日中新社报道,目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正在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其中一项指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换言之,若伴侣有意隐瞒婚前重大病史,则配偶有权终止夫妻关系。当然,这一规定也引来网友的争议,有网友疑惑:“难道生过病就没有了结婚权?强制说出患病经历,患者隐私权又该如何保障?”

民法典拟规定“婚前坦白重大病史”,一石激起千层浪。在主流的支持声音之外,一些人的质疑与担忧,似乎也不无道理。所谓隐私权、知情权的价值排序与技术平衡,本身是业界的老大难问题;此番再加之婚姻权、生命健康权等关联因素掺杂其间,更是使得“重大疾病告知”这一法律议题变得尤为棘手。就如同以往一样,立法直接涉及到对公民权利、义务的调整,所面临的舆论反馈便要复杂得多。妥善处理好这一切,同样是建构司法认同的过程。

告知婚前重大病史,到底算不得侵犯隐私权?为此求解,实则要厘清几个基本前提。首先,隐私权的范围绝非是恒定的、绝对的,基于维护实质正义之需要,立法完全可以对“隐私”进行某些限定性排除;再者,保护隐私权是以不触犯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生命健康权优先于隐私权;除此以外,还必须明确的是,维护隐私也应符合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出于不当目的掩藏个人信息本身就是缺乏正当性的……说婚前告知重大病史侵犯隐私,实属不明就里了。

显而易见的道理是,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对伴侣刻意隐瞒,势必会对配偶的生命健康权构成威胁。这种基于欺骗所结成的婚姻关系,伤害的绝不只是特定对象,更可能外溢为一种社会负担和公共风险。以立法的形式对之进行事前的干预排险,是极有必要的。此前在取消强制婚检之后,某些地方引发了一系列严重后果,教训深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直观说明,完全仰赖个体的道义自觉和责任感来对婚姻负责,并不十分稳妥可靠。

有网友反问,“难道生过病就没有了结婚权?”这一观点实则放大了“婚前坦白重大病史”规定的能效。法律保护公民的结婚权,但并不保证公民一定能结婚。规定“婚前坦白重大病史”,是为了确保婚恋过程中的信息对称和彼此诚实,保障双方能够在充分知情、完全公平的基础下做出自主决策。事实上,就一段姻缘能否缔结而言,法律所能施加的影响从来都是有限的。

“婚前坦白重大病史”的规定,最终还是为了避免“受害者”的产生。有关“隐私权受侵害”的担忧,不应该将矛头对准该法条本身,而应通过进一步探讨“重大病史”的具体范围,达到保护个人隐私和保障伴侣知情权、生命健康权之间的平衡。(然玉)

(责任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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