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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作不真实陈述 当事人“自食苦果”被罚2万元

法庭上作不真实陈述 当事人“自食苦果”被罚2万元
2019-12-03 09:03:09 来源:映象网

为了配合承租方诉讼,出租方隐瞒事实,在法庭做出不真实陈述。近日,对被告王某的虚假陈述行为,金水法院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王某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罚款。

2012年6月,张某等三人与王某、卢某夫妻俩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张某三人承租王某、卢某名下位于郑州市三全路某门面房,双方对租期、租金和交租的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7年王某与卢某离婚,并约定涉案房屋租金归卢某所有。

2018年1月,卢某以张某等三人不缴纳房租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2018年3月,张某等三人起诉王某、卢某至金水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卢某发出的解除租赁合同通知无效。庭审中,原告表示不知道被告两人已经离婚,并向法庭出示了房租收据,证明原告已将200多万元的房租交给了被告王某,王某也当庭认可。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卢某已通过电话和短信告知原告自己和王某离婚,作为出租方,卢某有权解除合同,法庭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对于原告付给王某的租金,原告可向王某另行主张。

2019年6月,张某起诉王某不当得利,要求王某退还200多万元租金和利息。面对巨额诉讼,王某称当时张某仅向其支付了70万元租金,但为了配合张某诉讼,自己不仅给张某写了一张200万元的租金收据,还在法庭上做出虚假陈述,没想到聪明反被聪明误,张某“倒打一耙”,将自己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被告王某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并在案件中作出了不真实的陈述,其行为妨害了诉讼秩序,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应予以处罚。金水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对王某罚款2万元的决定。收到罚款决定书后,王某后悔不已,及时缴清了罚款,并表示以后吸取教训,踏实做人、做事,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

法官说法:诚实守信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行为准则。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金水法院大力开展倡导诚信诉讼、惩戒诉讼失信活动,对有虚假陈述可能和嫌疑的案件,该院将其记录在案;对于可定性为虚假陈述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启动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以此引导和约束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理性诉讼、诚信诉讼、维护司法秩序和法律权威。(记者 王韶卿 通讯员 陈渝颍)

(责任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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