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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耳目一新!赋予医护人员“避险权”体现保护善意

令人耳目一新!赋予医护人员“避险权”体现保护善意
2020-04-08 10:18:33 来源:光明网

3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给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安排,其中最令人耳目一新的就是明确赋予医护人员“避险权”,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暂停诊疗。这样既保证了患者的利益,也保证了医护人员的安全。

“避险权”,是指个人遇到危险时有采取回避的权利。紧急避险权在安全生产等领域已广泛使用,体现了权利保护和公共救济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过,紧急避险权的运用边界难以把握,往往要基于避险人对客观环境作出的主观判断。正是如此,诸如医生等职业,在履行正常职业时是否具有“避险权”、怎样具体运用等,无明确规定,也存在很大争议。

没有相应的权利赋予,也就堵死了相关人员避险的选择空间。在医护人员的职业风险避让上,受医护职业的服务属性和公益属性影响,紧急避险权“紧急”的前置条件设置,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判断权,使得避险成为一种特殊状态下的重大选择,而非基于个人对场景预判下的随机应变。这就提高了启动避险程序的门槛,让医护人员在遇到暴力威胁时,无法第一时间作出精准判断,迅速采取回避。

“避险权”之所以成为医护行业的空白,也是基于担心这一权利被滥用,延误就医效率。这一点在公益性层级更低的民营医疗机构尤为突出,医疗机构投资人对赋予和启动避险权的动能相对较弱,一些医院还为此设立了“委屈奖”。此等做法,摈弃了遇到冲突时的最优选项,为暴力升级、伤害的发生埋下了隐患。第一时间躲避危险的发生,能让医患双方都能有一个缓冲期和冷静期,留下了最大的调和余地和回旋空间。

“避险权”赋予了医护人员主动权。在只有医患双方的诊疗空间里,只有当事人才能对当时的情况好坏和危险系数,作出精准预判和选择。在很多发达国家,医生因为拥有极高的社会地位成为公众羡慕的职业,除了有排在前列的收入水平外,还有包括避险权在内的一系列权利加持。时下,通过“权利法定”的方式,明确赋予医护人员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暂停诊疗,能最大程度预防暴力的产生,让医护人员在远离危险后得到保护。

《草案》最大化体现了保护权利的善意,其立法效果值得期待。(唐伟)

(责任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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