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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就本科毕业?女子在父亲单位被提拔 回避制不能被“回避”

19岁就本科毕业?女子在父亲单位被提拔 回避制不能被“回避”
2020-04-27 15:52:38 来源:光明网

近日,山西省朔州市文旅局对11名考察对象进行公示提拔。网友质疑称,考察对象曹某婷19岁就本科毕业参加工作,且和其父亲、文旅局党组成员曹亮为同一单位。4月23日,朔州市文旅局回应称,曹某婷年龄问题系工作人员笔误。4月24日,朔州市文旅局进一步回应称,鉴于曹某婷与父亲在同一单位工作,拟将其调整到局属其他事业单位。

此事最初进入公共视野,主要是因为“19岁”和“本科学历”的搭配很少见,人们质疑其真实性,也是为了确保干部选拨任用的公平和公正。很快朔州市文旅局表示,曹某婷参加工作的时间是2009年8月,原公示于2007年11月参加工作,经核实是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此外,曹某婷为在职大学学历,原公示中并未注明。

虽然公示内容已经修改,但仍然有很多疑问——两次参加工作时间的年份与月份截然不同,“失误”到底是如何造成的?无论是曹某婷隐瞒年龄,还是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都必然要有人为此次事件负责。否则,干部考察公示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何以体现?

而随着舆论关注升温,网友又发现另一个问题——曹某婷供职于朔州市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而她的父亲正是朔州市文旅局党组成员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换句话说,父女两人不仅供职于同一单位,而且事实上处于上下级关系。对此,曹某婷的父亲表示“这次提拔符合程序”。朔州市文旅局考察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父女两人一个是工勤岗一个是管理岗,“虽然在一个单位,但他们之间的业务不一样。”

相比起年龄“输入失误”,这一情况更令人吃惊——事业单位内部不需要遵守回避原则吗?早在2006年2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其中就明确规定: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因此,无论曹某婷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是2007年还是2009年,都没有正当理由。

今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岗位回避(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和履职回避(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等应当回避)。由此不难看出,即使“业务不一样”,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实施生效后,曹某婷在父亲单位内升迁至管理岗位仍难避免瓜田李下之嫌。这或许也是朔州市文旅局“拟将曹某婷调整到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关键所在。

问题是,“局属其他事业单位”难道就不属于“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了吗?《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涉及本人与亲属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由是观之,在曹某婷的考察过程中,其父不仅不应该参加任何考察、讨论、评议、投票,其存在本身就有违回避规定。如果说年龄输入只是“失误”,违反回避规定的性质则要严重得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有两种形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鉴于当事人和单位坚称“这次提拔符合程序”,则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裁决。

事业单位招聘实行“回避制”的规定由来已久,但因为招聘过程中的“主考官”往往是本单位人员,不免留下可乘之机。以此次事件为背景,需要厘清的不仅是曹某婷的招聘流程是否合规,选拔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问题也应一并彻查。推而广之,类似情况在该单位甚至当地公务系统里,到底是个例还是普遍存在,都要一一调查清楚。(赵志疆)

(责任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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