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多名自称受害者的女性举报福州大学老师张某平强奸、性骚扰多名高校女学生。有女生表示被强奸后怀孕流产,且此前报警未果。张某平回应称,与举报人和自称怀孕女生系恋爱关系,骚扰多名女生的指证并无证据。针对张某平被学生举报性侵一事,福州大学校方已成立调查组,介入该事件。
一定层面来说,所谓的“恋爱主张”的确是化解指控压力的高招。如果真属于恋爱关系,“强奸”一说自然另当别论,“性骚扰”也无从说起。如此,即便张某平与举报人和自称怀孕女生属于“三角恋”,并存在女生怀孕流产的情况,也还限定在违反师德伦理的道德问题、违纪问题框架内,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问题在于,是不是恋爱,构不构成违法犯罪,不应只听信本人说辞,也不该单由学校说了算。
校方在事件曝光的第一时间就成立调查组介入处理,反应还算及时。但从这起事件的性质和重要性看,其已经超越了内部查处的边界。众所周知,性骚扰是违法行为,强奸更是犯罪,两者都需要公安机关介入,依法作出处理。学校不是办案机关,法律并没有赋予其相应的权限。通常来说,学校能直接处理的只有违反校规校纪之事。在违法犯罪尚未有定论的前提下,校方过早介入调查,反而容易释放出低调处置的讯号。
让公众感到担忧的是,校方取代办案机关进行调查,会模糊当事人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甚至导致真相不能浮出水面,处理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现实中,不乏校方在内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失偏颇的情况。在这么一起引起舆论哗然的焦点事件中,校方率先介入调查,难免有瓜田李下之嫌。交由办案机关查处,效果可能要好得多。
这种“另请高明”的处理方式,并不是说要排除校方的责任。此事虽还在查证阶段,但对照双方表述,有关老师违反师德,多头恋爱、发生不当性关系,给学校抹黑等问题大概率属实。近来,类似事件时有曝光,既损害了学校声誉,也让师生关系蒙上了一层阴霾。在出事前,校方固然有预防的职责;在法律“盖棺定论”后,校方跟进处理也更合适。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理应是一块净土。值得关注的是,新修的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对此前草案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作出修改,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这一“点名式”的规定,无疑将强化学校对性骚扰的防范作用。当然,仅规制性骚扰还不够,师生关系,也是个更大也更棘手的课题。
回到这起事件,有关职能部门应介入调查,对违法与否进行公正评判,作出妥当处理。此前的“报警未果”说法是否属实,也应查明白。究竟是不够条件不予立案,还是存在失职渎职问题,必须有个说法。与此同时,立法也应提速修建“防火墙”,不仅明确学校在防止性骚扰上的职责,也应进一步规范师德操守、规制教师行为、纯正师生关系,切实维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