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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告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 新蔡程氏蜂业、新野县乃心商贸各被罚款五万元

河南通告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 新蔡程氏蜂业、新野县乃心商贸各被罚款五万元
2020-05-21 14:39:17 来源:中华网河南

河南通告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 新蔡程氏蜂业、新野县乃心商贸各被罚款五万元

5月21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主要通告2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抽检情况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过全文如下: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4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0号),涉及总局本级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4940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小乃心旗舰店(经营者为新野县乃心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新野县乃心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新蔡程氏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乃心土蜂蜜,诺氟沙星检出值为3.0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生产环节查处情况

经新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新蔡程氏蜂业有限公司2018年5月11日从养蜂户刘亮处采购土蜂蜜原料27公斤,为新野乃心商贸公司代工生产小乃心土蜂蜜,共计62瓶,规格型号350g/瓶,生产日期2019-10-15。其中2瓶用于公司自检,60瓶销售给新野乃心商贸公司。剩余原料共计4.8公斤,原料抽检用0.5公斤。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企业召回32瓶。

新蔡程氏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治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新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新蔡程氏蜂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采购生产经营的蜂蜜20020克;2. 没收违法所得87元整;3.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两项合并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087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食药)〔2020〕食027号

2.经营环节查处情况

经调查,新野县乃心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该批次小乃心土蜂蜜共计60瓶,其中6瓶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使用。该公司收到《24小时限时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召回共计32瓶,并进行了封存。

新野县乃心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新野县乃心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76元,罚没金额合计5117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罚(2020)2号

二、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9831708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良山谷珍旗舰店(经营者为郑州诺之金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揭阳市天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北京烤鸭(大豆蛋白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52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 郑州诺之金贸易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330袋,共计6.6公斤,已销售完毕,货值282.01元。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该公司在其网络销售店铺首页发布了召回公告,无召回产品。

郑州诺之金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食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案件已移交至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查处。

2020年5月21日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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