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未成年人保护成为热点话题。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副主席、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日前提出,应对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实施严格的从业限制制度。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在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中实行终身限制。
就在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工作报告时提到,过去一年,检察机关起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62948人,同比上升24.1%。其中自然包括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针对这种局面,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给未成年人设置防火墙,的确很有必要。
从曝光的一些案例来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作案手段隐蔽、密切接触人员作案比例高等特点。进行严格的从业限制,一方面是考虑到再犯的可能,另一方面是切断密切接触的条件,让未成年人远离魔爪,同时提升违法犯罪的代价,加强警示效果。
对实施性侵者,尤其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既有的法律惩戒之外,追加从业限制的惩罚,远远谈不上是歧视。
事实上《刑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提到了“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由此可见,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有据可依。而鉴于未成年人遭性侵违法犯罪现象的增加,以及它造成的巨大危害后果,不少城市已经率先开始了探索。
比如上海此前专门出台的全国首个省级的文件《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广东省广州市方面日前也提到,今年将建立相关从业限制制度,建设“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并且目前已对全市约2.3万名教职员工进行前科筛查。
当然,很现实地讲,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从业限制制度,的确相当困难。比如从业限制该针对哪些性侵违法犯罪行为,具体的禁业规定该限定在哪些职业范围,用人单位该负有怎样的审查责任等等,都需要仔细研究权衡。
比如上海的《意见》,将从业限制的对象扩大到用人单位招募的志愿者,而职业范围包括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等等。上海的经验有参照性,但各地情况不同,很难简单地照搬复制,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既要兼顾可执行性,也要拿捏好边界。如果从业限制过松,预防再犯罪的效果会降低,如果限制太严,同样有滑向歧视的风险。
另一方面,当前的流动人口数量庞大,跨区域就业现象很普遍,在地方管理条块分割,数据尚未能充分共享的前提下,搭建一套全国性的完整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需要耗费不小的精力。对用人单位来说,没有完整的信息库,自然不可能准确识别性侵违法犯罪人员。
这些落地层面的争议和难点,也正是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呼声已久,但在全国层面始终未能有实质性推进的重要原因。
不过考虑到未成年遭性侵案件的高发,保护力度必须继续加强。两会期间,相关的建议和呼声频频出现,这也是再次提醒,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的制度建设,理应克服种种难点,加快推进。(熊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