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的胡某完全不知道自己是“已婚”状态。更荒唐的是,她还是和两个不认识的人,同时都处在婚姻存续期。根据查询的信息,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胡某,她前两次“结婚”,都是在她的家乡邯郸市永年区民政局登记办理的。从发现“被结婚”到现在,已经快两年了,胡某申诉过,也到法院起诉过,却始终和两个“丈夫”离不了婚,也和现任男友结不成婚。
虽然“被结婚”已多次出现,胡某的遭遇还是不同以往。曾经的“被结婚”现象大多发生在异地他乡,受害人也往往有过遗失身份证的经历。相比之下,胡某并没有丢失过身份证或者户口本,且她的两次“被结婚”都是发生在自己的家乡,甚至间隔不到一个月——胡某提供的两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显示,第一次“被结婚”发生在2003年12月15日,第二次发生在2004年1月7日。
近年来,“被结婚”现象频频曝光,一些民政部门还因此惹上了官司。面对质疑,各涉事民政部门的回应如出一辙:首先是归咎于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迟;其次婚姻登记处只是办证机关,没有鉴定证件真伪的能力;再次是“被结婚”不能随便撤销,因为“只有受胁迫的婚姻才能撤销”。
就胡某两次“被结婚”的离奇遭遇来看,“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迟”的借口显然无法成立,因其并不妨碍对本地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排查比对。同一个婚姻登记处,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为同一个人办理两次婚姻登记手续,相关部门“严格审查”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体现在哪里?
在此次事件中,有一处耐人寻味的细节。胡某“被结婚”的两个对象都提出,因为真实妻子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都找了一位乡干部“帮助办理”。由此也不免让人心生质疑,对于不到法定年龄结婚的行为,乡干部为什么不但不阻止,反而还以身涉法代为包办?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部门到底扮演了一种什么样的角色?
当婚姻登记部门振振有词地表示“只能通过法院走司法途径解决”的时候,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不只是解除“被结婚”的婚姻关系,还应该包括盗用他人信息骗婚的法律责任——无论当事人盗用信息,还是乡干部大包大揽,抑或婚姻登记部门监守自盗,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惟其如此,才能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实际上,查明胡某“被结婚”的真相并不难,相比之下,救助其他“被结婚”者却并不容易。现实生活中,“被结婚”大多发生在异地他乡,婚姻登记部门虽然“乱点鸳鸯谱”,但自身却并没有明显的过错,因此往往更加理直气壮地坚持“只有受胁迫的婚姻才能撤销”。明知“被结婚”而拒绝及时撤销,这其实不是对法律原则的坚守,而是一种明显的误读——法律之所以规定“受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旨在强调婚姻是个人意志的真实表达,“被结婚”现象中,连当事人的身份都是假冒的,谈何真实表达个人意志?
每一次“被结婚”事件,都意味着对个人权益的伤害和践踏,如果说民政部门的失察令人感到失望,相关善后的长期悬而未决无疑是二次伤害。对于“被结婚”受害者来说,及时“止损”是当务之急,出于保障个人意志真实表达的法律善意,“只有受胁迫的婚姻才能撤销”这样的条款有必要作出增补和完善。除此之外,也有必要加大针对婚姻登记作假的打击力度,无论是“主谋”还是“帮凶”,每一个参与者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赵志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