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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3岁男童摇晃玻璃门被砸身亡 不能只怪“熊孩子”

陕西3岁男童摇晃玻璃门被砸身亡 不能只怪“熊孩子”
2020-06-12 16:04:21 来源:光明网

据媒体报道,6月1日,陕西宝鸡3岁男童小帆被宣告经抢救无效死亡。三天前的夜晚,小帆等4个小孩在宝鸡市工人文化宫门口的公共区域玩耍时,摇晃玻璃门,不慎被倒下的玻璃门砸成重伤。小帆的家属认为此事系文化宫方面管理不当,玻璃门或有质量问题,应负全责,并提出80余万元赔偿。文化宫实际使用者宝鸡市机关会议管理中心方面则认为,玻璃门倒塌系由小孩推拉的外力导致,其只愿意承担10万元费用。目前,双方经三次协商未达成一致。

3岁男童与其他儿童玩耍时因摇晃玻璃门被砸伤后不治身亡,确实是让人难以接受的悲剧。小孩家长自然有未尽到监护义务的责任,至于其占有多大责任,则有待权威机关判定,但是显然不能一些网友所说的那样将所有过错都归结到贪玩好动的“熊孩子”身上。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当尽最大限度排除安全隐患。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亦或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均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所以强调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于该场所面对的是不特定群体,既有年轻体壮者,也有活泼好动者,更有老幼病残者;既有小心谨慎者,也有粗枝大叶者。

这些决定了,此类场所必须考虑到多数人的性格特征和注意程度,适用更严格的安全保护标准,摆放的设备、安装的设施理当更加牢固安全,不能被轻易碰倒、拽落。尤其是,公共场所管理人更清楚相关设施的性能和安装状况,具有更强的预见风险和控制风险能力。而进入该场所的不特定人则不同,其未必了解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更不清楚一扇门或一个柜子是否牢固。

那么,公共场所管理者显然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采取警示、加固、提醒等必要措施避免不特定多数人受到侵害。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不可减免和推卸的法定义务,其也不得将该安全保障义务转嫁为他人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只要不是人们故意“碰瓷”或恶意破坏,凡是在公共场所内受到侵害的,均应视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到此事件中,根据多数人的正常经验,一扇门不应该一碰就倒,三岁小孩亦不太可能将一扇门摇倒。或者说,除非是大风刮倒或者成年人刻意破坏,处于公共场所的玻璃门不会脆弱到经不起三岁儿童的摇晃。如果真到了如此地步,恐怕很多人都会“步步惊心”。监护人时时刻刻将儿童“拴在”身上,盯死看牢也不现实。因此,3岁儿童被摇倒的玻璃门砸伤身亡,很难说管理者尽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悲剧已经发生,亡羊补牢未为晚矣。理当认识到,由于公共场所接纳人员的不特定性,再小的安全隐患都可能带来灾难。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不能懈怠侥幸,而应紧绷安全弦,尽到排查、维修、警示、加固、提醒义务,进而避免本不该发生的悲剧。(史奉楚)

(责任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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