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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刑法修正 侦控审合力阻击“高空抛物”

心存侥幸?刑法修正 侦控审合力阻击“高空抛物”
2020-06-29 14:12:46 来源:光明网

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从六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草案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亮相,就几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查漏补缺。这其中,最能引发公众关切的无疑还是有关“高空抛物”“抢夺公交方向盘”等的法律定性和罪罚安排。将此类行为直接入刑,呼应了民间由来已久的诉求,充分地引导了预期、震慑了犯罪,对捍卫公共安全的巨大意义不言而喻。就司法系统来看,这一修正案的影响力更是立竿见影。以此为起点,将有助于相关办案、审判的实践过程从根本上做到标准一致、理据清晰。

治理“高空抛物”,各个层面的立法、修法动作可以说是连环出击。去年,最高法曾印发《意见》,强调“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这厘清了法律适用,相当于是间接“入刑”;而前不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同样提及高空抛物,规定“有关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其本质就是明确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破解受害者调查权限、举证能力不足的困境。

民法典、刑法密集就“高空抛物”开出专门的法条,足可见相关问题的严峻性,更可见全社会以法治乱的决心。事实上,梳理一系列新立的法律条款,我们会发现,其内在的逻辑是自洽的、一致的、延续的:“高空抛物”直接入刑,既然是刑事犯罪,警方必然要立案调查。这从根本上堵住了过往将之视作“民事纠纷”“治安事件”予以轻纵的漏洞。刑侦、公诉介入,“高空抛物”犯罪者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执法和司法压力。

随着民法典、刑法两大基石性法律的覆盖,打击“高空抛物”的法律闭环将形成。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高空抛物”直接入刑的前提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还特意补充了“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换而言之,今后高空抛物者绝非统统只是“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是要以后果论,恶劣者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这从前端杜绝了犯罪者避重就轻、逃责脱罪的后门。

直接入刑、择一重罪处罚,再加之对警方调查取证责任的明确,应该说构成了侦控审合力阻击“高空抛物”的强有力链条。随着整个法律框架的升格和成熟,高空抛物犯罪再无侥幸逃脱的可能,所有人都该有个清醒认识。(然玉)

(责任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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