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案件,65岁的楼某某到超市购物,结账后“顺走”物品。超市发现后找其谈话,在谈话过程中老人突然发病,家属遂向超市索赔近1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并无过错,驳回楼某某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楼某某一方不服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老人“顺走”物品属于偷盗行为,既有违道德规则又有违法律规范。超市从维护自身权益的层面出发,有权予以制止。采取初步调查了解、口头批评教育等适当措施,属于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无论在目的的合理性,还是手段的正当性上,都不存在争议。老人在谈话的过程中突然发病,并非主观因素所致,而是无法预料的意外事件,谈话和发病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系。
发病的突发情况发生后,超市工作人员为老人按摩、擦拭、透气、呼叫120救护车,且在等待120救护车的过程中,为节省救治时间,将楼某某抬到路边大树下,已然尽了最大的施救义务。在老人入院之后,又探望并送去现金,也尽到了必要的人性关怀。
于法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然,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本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也是一个最基本的公平逻辑,不过实际操作过程中,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行为人会倾向于息事宁人的想法,从而造成公平的天平倾斜。
假若在判决上,因为老人突发生病并花费较大,或者因为其家人反复缠闹,从尽快化解矛盾的层面出发,在责任界定上让无过错的超市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这既是对行为人(超市)权利的漠视,也是对相对人(老人)权利的过度保护。让合法者受损,让违法者受到保护,终将形成双向性的负面示范效应。违法失信者也可能会变本加厉地不断重复此类行为,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老人明明自己过错在前,但其家人依然诉诸法院并求索巨额赔偿,背后的原因很值得琢磨。用一种受害者的姿态示人,很容易博得不知情者的同情,也会让法官在裁量时心存顾忌,最终判决时容易出现一定偏差。但此案驳回老人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其最大意义就在于,这证明了司法实践并不支持“谁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法律永远守护正义。(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