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与同学相约玩耍,体验“网红桥”膝盖受伤,责任谁担?是自己的过错?还是管理失职?7月21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协会、学生等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共计200余人来现场观摩庭审。
未成年少女玩耍受伤将游乐场所告上法庭
2020年5月5日下午5时许,13岁女孩梁某与同学小郭相约到位于卢氏县城某公园内的水上乐园东侧体验网红桥,在每人支付10元门票费用后,二人进入到园内网红桥玩耍。在玩耍过程中,梁某从西边的网红桥上跌落后,上到桥上再次跌落。梁某感到右腿膝盖疼痛,影响到正常行走,后在同学小郭的搀扶下离开,到公园门口后,小郭给梁某母亲王某打电话,王某到场后与梁某打车回家。次日,梁某在家人陪同下到卢氏县中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1、右膝关节髁间隆突骨折;2、右膝关节软组织肿胀;3、右侧髌骨内侧下缘骨折。2020年5月12日,梁某行右侧髌骨内侧下缘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同年5月25日出院,花费医疗费6113.05元。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梁某将将卢氏县某水上乐园游乐场和网红桥经营者余某、李某、郭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05.57元。
争议焦点一:原告受伤与被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录像光盘、诊断证明以及住院病历和证人证言可以明显看出,原告在18:50分被网红桥边缘撞到右腿,随后疼痛难忍坐在场地休息片刻由同学搀扶离开,在此过程中,被告无一人出面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随后在卢氏县中医院接受治疗,花去医疗费费6133.05元,原告在被告游乐场接受服务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认为,从原告提交法庭的两段监控视频来看,原告第一次从网红桥上摔下时,桥身与原告相距很远,摇摆的桥身没有和气垫床上的原告接触,原告第二次从桥上摔下时,是向后仰着从桥上落地的,通过对视频中原告两次摔下桥前后40秒录像进行截屏后的截图发现,当桥身游向原告的时候,没有与原告身体,特别是原告右腿碰撞。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受伤的过程,被告质疑,究竟是原告操作不当还是被告提供的安全措施有隐患?被告认为这不能证实原告受伤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争议焦点二: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认为,己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称自己经营的网红桥系正规厂家生产、安装,营业期间运行正常,各项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关于无动力类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标准,厂家核发有合格证、检验报告,网红桥硬件设施不存在问题。被告在售票处、网红桥周边设置有数幅醒目安全注意警示标志,桥下铺垫有气垫床,并且有专职安全员在桥上指导游客如何玩耍,安保措施齐备。被告经营的网红桥已在市场监督相关部门备案,没有超范围经营且依法经营,被告的经营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当庭判决:四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经合议庭合议后,审判长当庭宣判:限被告卢氏县某水上乐园游乐场、余某、李某、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梁某各项损失7988.46元;四被告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本案中,被告除了应尽到提示义务外,还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游客身体受到伤害,在原告两次从桥上跌落的情况下,被告的工作人员没有作任何提醒,在原告出现严重腿部不适无法行走的情况下,被告无任何工作人员上前询问和搀扶,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就原告的受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原告梁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梁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保护原告的生命健康权。网红桥体验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原告体验网红桥时,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与原告同行,放任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在该区域活动,同时原告自己从桥中间跌落后,又从桥中间冲上桥面,因无法掌握平衡再次从桥上跌落,其自身也没有尽到审慎义务,故原告对自己的受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某水上乐园及余某、李某、郭某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80%,原告自己应当承担20%的责任。
法律延伸:人身受到意外伤害怎样维权?
1、人身受到意外伤害时,除了依法进行诉讼以外还有其他那些维权途径?
法官释疑:维权途径除了诉讼之外,还有三种。首先,可以与当事人尝试自主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进行调解,第三种是双方可以共同约定到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这三种情况下,不愿调解,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一致,无法调解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继续起诉。
2、当人身受到伤害,我们维权的时候,如何搜集证据?
法官释疑: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八种类型,当事人陈述、人证、物证、以及视频资料等八种类型。如果说受到伤害,第一是时间是要报警,把证据固定下来,第二是证据取了之后,如果进入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要充分记录协商的过程,要有证据意识,以免这个事情发生太久,有些事实无法查清。(人民网三门峡 王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