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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庭信步?无烟环境立法要驶入快车道

闲庭信步?无烟环境立法要驶入快车道
2020-08-07 15:36:58 来源:光明网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医疗卫生机构推动控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并鼓励把无烟环境建设纳入本单位相关绩效考核。

和既往文件要求不同,《通知》的附件“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南”不仅提出了工作要求,还提出了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控烟不力的惩戒措施,即“发现职工在室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1次,通报批评所在科室;一年内累计发现3次及以上,取消职工本人和所在科室当年评优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高收入国家的经验显示,公共场所与工作场所无烟化可以使烟草消费量减少3-4%。在无烟场所工作的吸烟者,戒烟的可能,是在吸烟场所工作吸烟者的两倍以上。在所有无烟场所中,医疗卫生机构是维护健康和传播健康知识的重要角色,其控烟行动会对社会产生导向作用。所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刀刃向内,明确医疗卫生机构控烟不力的惩戒方式是值得称赞的。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此前一些控烟条例,因缺乏刚性制约,容易在执行中沦为空文。例如2008年印发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提出“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据统计2010年全国医生总体吸烟率为21.7%,而新近的调查显示我国医生吸烟率为22.3%。这恰好印证了《关于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的实施准则中“必须立法以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的倡议。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要求,全面无烟法规保护的人口比例到2022年和2030年,分别达到30%及以上和80%及以上。为贯彻上述要求,地方立法正在高歌猛进,比如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场所禁止吸烟,“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不得吸烟,违反上述规定处定额罚款处罚,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定额罚款处罚。

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国层面的无烟环境立法工作依然滞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虽然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却没有规定惩戒措施。而惩戒措施,恰是法律法规得到遵守的最有效手段。更需要指出的是,政府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等控烟的重要战场并不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的范畴。因此依靠地方立法解决全局性问题,也容易导致执法标准的参差不齐。所以,国家层面的无烟环境立法不能再“闲庭信步”,而是要加紧提速。(李国炜)

(责任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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