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女员工柴某在家办公时,被一名因杀人遭警方通缉的男子入室勒颈致身亡,后男子坠亡。柴某家属认为柴某应被认定工伤,其单位也同意协助申报。对此,大庆市社局先是表示其不属于工伤,后称已受理申请,但目前还没有结论。
在家工作受到侵害算不算工伤,不仅是个案问题。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很多员工大部分时间都在家办公,居家办公或将成为一种长期存在的工作方式。那么,居家办公遭遇侵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就成为不得不面对和解决的紧迫问题。
工伤主要指“因工负伤”,即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将获得相应的待遇保障,这是对劳动者进行优抚和保护的应有之义。对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将被认定为工伤。
居家办公的主要内涵是办公,而非居家。也就是说,在工作状态下,家是员工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所。不能因为是在家中,就否定员工工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工作场所并不能成为否定工伤的决定性理由。
接下来,应该着重考量员工所受伤害是否与工作有关。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譬如,因工作被流水线上的机器伤害,或者为保护工作成果遭遇歹徒袭击的,都应认定为工伤。至于在工作场所,工作期间遭遇歹徒袭击,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则无明确规定。
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似乎可以窥见倾向性意见。其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职工遭遇第三人伤害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应该看到,在居家办公可能成为常态的背景下,有必要淡化工作场所的内涵,只要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所,都应认定为工作场所。而在评判影响工伤认定的其他因素方面,则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进而真正地、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让其感受到制度的温暖。(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