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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办案民警私用扣押手机 不能仅止于处分

福建一办案民警私用扣押手机 不能仅止于处分
2020-09-03 14:05:53 来源:光明网

近日,福建福州的林先生反映,2014年入狱时,他随身的苹果手机被派出所扣押,2018年刑满释放后,他向派出所索要手机未果。随后,林先生用新购买的苹果手机登陆旧手机ID账号发现,账号内同步备份的800多张照片,都与当年办案民警林某相关,但林某否认私用手机。9月1日,记者从福州长乐区纪委了解到,已给予涉事民警相应党纪处分。

数据不会说谎,4年间800多张照片,涉及办案民警一家生活的方方面面,想抵赖实在太难了。令人费解的是,在大量证据面前,办案民警及其妻子矢口否认使用过手机。虽然手机价值不太大,但事件性质不可小觑,办案民警被党纪处分显然不能为此事画上句号。

在涉案财物管理上,《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察法》《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大致可以总结为:一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可以扣押,与案件无关不得扣押;二是扣押物品需经法定程序,比如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等;三是对扣押的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或损毁;四是对扣押物品要及时处理,比如返还、拍卖等。

办案人员违反规定私用扣押物品不是小事,轻则构成违纪违法,重则涉嫌犯罪。本次事件中,如果最终证实涉事民警存在私用扣押手机的问题,那么除了给予其党纪处分外,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涉案财物保管向来敏感。由于条件限制、制度不健全,以前涉案财物一般由办案单位、民警自己保管,丢失、损毁现象并不罕见,个别办案人员还私用、变卖被扣的财物,不仅侵害当事人的权益,还给日后刑事诉讼带来麻烦。近年来,特别是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和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实施后,涉案财物保管逐渐规范起来,追责力度也与之加大,办案人员侵吞涉案财物可按贪污追责。

因此,办案民警使用扣押的手机,属于知法犯法,理应依纪依法追责。同时,涉事派出所在涉案财物保管上的漏洞也应引起重视和反思。该手机是否属于涉案财物、该如何处理、是否应退还当事人、现在又在何处等问题,也需要一一调查清楚。根据刑诉法,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规使用扣押财物的行为,当事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控告,受理机关应及时处理。(陈广江)

(责任编辑:耿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