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课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费用的规定已实施两年,记者调查发现,很多线上、线下的培训机构已经在悄悄“越线”。不仅在推销的时候,强调一次性交一年学费会享有的多种优惠,甚至在产品设置上就没有低于三个月的课时包选择,这种现象在很多线上机构更加严重。
出台不得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培训机构一次收费过多,而收费后因经营不善倒闭“卷款而逃”,或者不兑现服务承诺导致学员不满但退费难。但从规定的实际执行情况看,效果并不好。因此,有必要分析这一规定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则应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而如果不合理,则应该调整规定,否则,黑字白纸的规定基本没有得到执行,不但影响监管部门的公信力,而且也没有起到规范培训机构的实际作用。
很多培训机构对一次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这一规定,都采取打擦边球方式应对,诸如把一年的收费分为签四次合同,而家长对这一做法也比较配合。原因有二,一是中小学学科培训,至少是一学期的课程,很少有3个月时间的课,从师资和课程的稳定性角度说,很多家长担心上了几个月课后,下面的课不开了,因此也理解培训机构的做法。二是培训机构要提高培训质量,就必须加强师资建设和课程建设投入,一次性收费不超过3个月,会限制培训机构拿收来的学费去扩张投资,可也同时限制了培训机构的现金流,这会影响机构的师资和课程建设投入。
从这一角度看,一次性收费不超过3个月,并不符合培训机构的经营实际,当一项规范性政策逼出各种应对措施后,就需要检讨这一规范性政策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因为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另外,有关部门还需要切实落实教育备案审查制,了解培训机构推出的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和收费情况。从目前的情形分析,教育备案审查制并没有建立起来,也是相关规定没有得到落实的原因之一。
但由于教育备案审查属于过程性监管,监管部门会根据机构的实际情况,把控机构的经营风险。如果建立起教育备案审查制,也就无需“一刀切”地要求培训机构一次性只能收3个月的费用了。因此,问题的关键其实还是在于教育备案审查制的建立。
教育备案审查和强调前置审批的传统监管制度不同,更体现服务的理念。对于培训机构来说,防范其经营风险,就需要实行教育备案审查以及风险准备金制度,按所收学费的一定比例在指定账号中存入风险准备金。只要教育备案审查制和风险准备金制度落实到位,就不需要执行一次性收费3个月的收费规定。另外,从鼓励培训机构规范经营出发,还可建立培训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对于信用评级高的培训机构,可减少风险准备金的比例。
如今,培训已经一定程度上成为刚需,而优质培训机构匮乏,家长在面对一些大培训机构时是处于弱势的。为获得优质培训课程并享有一定优惠,有的家长不会理会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的规定,而希望一次性买下课程吃下定心丸。虽然舆论也一直呼吁家长要理性选择培训机构,不能轻信培训机构的承诺,配合培训机构的违规经营行为,但如果家长面对培训机构的跨规定时间收费行为,普遍表现出配合的态度,那么,要治理这类违规收费行为,就缺乏市场基础了。因此,概而言之,对校外教育培训的监管,需要建立切合实际的监管体系。有效的监管,要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熊丙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