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现元指认事发信用社)
银行营业厅门口设置的投诉电话,目的就是为了方便顾客进行问题投诉反映。可内黄县的农民孙现元在该县马上乡信用社办理借记卡业务时,因等待时间过长进行投诉,不仅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反而遭到信用社主任一顿辱骂和“把腿打折”的人身威胁。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辱骂孙现元的马上乡信用社主任王风雨被当地警方处以治安拘留三日的处罚,内黄县信用社也对王风雨做出“警告处分,并作出书面检查,要求其本人向客户赔礼道歉”的处分。
投诉信用社排队等待时间过长,遭到社主任一顿辱骂
孙现元回忆说,今年10月28日上午,他到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上乡信用社办理金燕借记普通复合卡2 业务。
“我从上午9点等到9点40分左右,因办事群众太多,排队都到了营业大厅外面。”孙现元说,他向大厅工作人员建议能否多开几个窗口,被工作人员以“人员少”等理由拒绝。当看到营业厅门口设有内黄联社纪检监察部的投诉电话7714644,他就想拨打该电话和他们联系一下,希望能多开几个窗口加快业务办理。
“电话刚接通没有多久,王主任(马上乡信用社主任王风雨)就出来了,对我骂骂咧咧的。”孙现元回忆说,期间,王风雨多次用侮辱性语言,并使用“把你的腿打折”的言语进行人身威胁。
孙现元说,在将近4分钟的投诉过程中,对于王风雨的多次辱骂,他并没有还口,只是向投诉电话接线员反映王风雨的辱骂和进行人身威胁的行为十分不妥,并要求内黄联社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事后,孙现元向内黄县公安局马上乡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受理该案。
内黄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以侮辱行政拘留三日
事发后,对于王风雨的行为,孙现元也曾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11月27日,我接到内黄县公安局马上乡派出所民警的短信,通知我去所里领取一份法律文书。”孙现元说,11月28日,他到派出所领取了一份“内黄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从孙现元提供的“内黄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记者看到,该处罚决定书写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风雨以侮辱行政拘留三日。”落款日期和单位分别是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和内黄县公安局。
“感谢公安机关,他们很公平公正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处理。”孙现元说,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他感到很满意。
内黄县联社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分,写出书面检查并赔礼道歉
“这件事情我知道,是否拘留我还不清楚。”今天上午,针对马上乡信用社主任辱骂客户一事,记者联系上了内黄县信用社办公室邵主任。随后,邵主任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文件。
该文件是一份“关于客户投诉马上信用社主任王风雨的处理决定”,决定书中显示“马上信用社主任王风雨未能耐心有效的处理客户投诉建议,甚至激化矛盾,引起客户不满并向上级投诉反映,依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对王风雨予以警告处分,并作出书面检查,要求其本人向客户赔礼道歉”。
对此,孙现元表示,对于内黄县信用社的处理决定,他并不满意。他认为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一案双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孙现元表示,王风雨主任对客户辱骂和人身威胁长达几分钟,凸显他的党性缺失。王主任发出的“雷语”都是一种显摆和权力任性。他认为唯有加大官员“爆粗”的“嚣张成本”,切实遏止官员的无端“霸气”,才能真正以转变作风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大象新闻记者 于艳彬 李英超/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