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近日发布修正后的《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新版内容,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捡拾带离山石且拒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将被处2万元以下罚款。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是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此次是其施行后的第三次修正,进一步细化了对泰山石、泰山文物等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措施。
新版《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突出了涉及泰山石保护的内容。比如禁止盗采、销售泰山石;加强泰山山体和泰山石的保护,设立保护标志和禁采警示标志;细化强化了对盗采、销售泰山石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例规定禁止捡拾带离山石。如违反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捡拾带离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