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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新氧平台找到郑州茉莉亚整形医院注射瘦腿针中毒住院20天!获赔6万多

女子在新氧平台找到郑州茉莉亚整形医院注射瘦腿针中毒住院20天!获赔6万多
2020-12-09 10:49:14 来源:南方都市报

因打瘦腿针导致中毒,女子将整形公司和医美美容平台一同告上法院。

12月8日,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一份二审判决书上了解到,消费者丁女士在北京新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氧公司”)开设的平台上了解到郑州茉莉亚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茉莉亚公司”)的瘦腿项目,共花费了4600余元先后两次在茉莉亚公司注射瘦腿针,两次均出现不良反应并住院20天。丁女士将上述两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茉莉亚公司存在医疗过错,判令其向丁女士赔偿6万余元,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新氧公司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丁女士要求对新氧公司的赔偿诉求等。丁女士不服判决,要求新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注射瘦腿针后肉毒素中毒,女子起诉整形公司及新氧公司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2018年底,丁女士在新氧公司所开设的平台上了解到茉莉亚公司设有瘦腿的项目。2019年1月2日,丁女士按照茉莉亚公司的要求购买了400单位的瘦腿针,共计支付2560元。第一次注射瘦腿针后,丁女士出现了头痛恶心腿抽筋等不良反应。

女子在新氧平台找到郑州茉莉亚整形医院注射瘦腿针中毒住院20天!获赔6万多

丁女士称,按照茉莉亚公司客服的答复,一般三、四个月是最好的注射瘦腿针间隔时间,于是,其在2019年3月23日又咨询了茉莉亚公司的张大夫。丁女士向张大夫介绍了第一次注射后出现的不良反应,张大夫却称这些不良反应是正常现象,并向丁女士表示,现在进行第二次注射效果更好。

2019年3月25日,丁女士在茉莉亚公司再次购买了400单位的瘦腿针进行注射,并向新氧公司支付医药费482元,向茉莉亚公司支付医药费2048元。就在注射后的第五天,丁女士出现头晕恶心、全身无力、心慌气短、呼吸困难的症状,并向张大夫进行了反映。张大夫称只需要吃一些维生素B6药片就可以。

由于感觉病情加重,丁女士先后到太和县人民医院和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并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20天。两家医院均出具诊断证明显示丁女士是由于肉毒素中毒所致。

丁女士诉称,茉莉亚公司的失误对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构成侵权,茉莉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丁女士认为新氧公司没有对茉莉亚公司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且收取了丁女士购买药品款482元,应当为其失职而承担赔偿责任。丁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茉莉亚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82061.02元,新氧公司退还医药费482元,新氧公司与茉莉亚公司对原告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令整形公司赔偿6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丁女士分别于2019年1月2日和3月25日在茉莉亚公司处进行A型肉毒素注射腓肠肌,2019年3月30日因头晕、乏力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药物性肌张力障碍。2019年3月31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初步诊断为肉毒素中毒,丁女士按医院意见于当天入院治疗,并于2019年4月20日出院。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茉莉亚公司对丁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丁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茉莉亚公司对于丁女士的损害后果过错参与度应为70%,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丁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0280.1元。因丁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新氧公司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丁女士要求对新氧公司的赔偿诉求。法院同时驳回了丁女士要求茉莉亚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丁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新氧公司退还医药费482元以及判令新氧公司与茉莉亚公司对其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丁女士上诉称,其在注射瘦腿针之前均向茉莉亚公司进行了咨询,得到茉莉亚公司的肯定答复后才进行了注射,特别是2019年3月23日,丁女士告知茉莉亚公司在第一次注射后出现了头痛、恶心、腿抽筋等现象,但茉莉亚公司告知丁女士是正常反应,第二次注射效果更好,丁女士才放心在茉莉亚公司进行了第二次注射。丁女士认为,由于茉莉亚公司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造成其肉毒素中毒的严重后果,茉莉亚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丁女士在第一次注射后就出现不适反应,结合知情同意书,丁女士应当及时就诊以诊断身体不适原因并给予适当治疗,但丁女士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又进行二次注射,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法院表示,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结合争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结果提供的原因力大小,厘定是非、划分责任,处理适当,应予维持。在卷证据并不能证明因加害行为造成严重损害结果,因此,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未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损害结果,确定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和期限,亦无不当,应予维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丁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news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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