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原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原主任余兴祥(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余兴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余兴祥利用担任玉林市委副书记、自治区人防办主任、自治区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人员在办理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许可证、人防设备安装销售业务、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有关人员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