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河南省交警总队对外通报3起“买分卖分”的违法行为。
“买分卖分”指的是使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代替实际违法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额外支付一定费用,以及以牟利为目的,低价买入他人未满的交通违法记分并高价卖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参与“买分卖分”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面临罚款和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整理了三起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2019年5月9日,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办了一起涉嫌“买分卖分”案件。经调查,违法行为人潘**1、潘**2、袁**、张*、晋**等“黄牛”以代办审车、保险为名,非法从事买卖驾驶证记分业务从中收取好处费。伊川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之规定,以“提供虚假证言”对违法行为人潘**1、潘**2、袁**、张*、晋**5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2021年,濮阳清丰县公安机关侦办了一起涉嫌“买分卖分”案件。经查,2020年9月、2021年1月,高**在多个微信群及手机陌陌APP发布购买驾驶证分数的违法信息。2021年2月25日,王*在多个微信群发布“高价收购驾驶证分数”的违法信息。2021年2月27日,王**在微信群发布非法买卖驾驶证分数处理交通违章的违法信息。上述三人行为已经构成利用网络发布涉及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违法行为,清丰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7条第1款,对高**、王*处以行政拘留5日,对王**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案例三】
2019年,鹤壁淇县公安机关侦办了一起涉嫌“买分卖分”案件。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高**在淇县某车务店里,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大量发布买卖驾驶证分数的违法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利用网络发布涉及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违法行为。鹤壁市淇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高**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万元的处罚。
“买分卖分”是违法犯罪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始终保持严管严查态势,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为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制度教育引导、鼓励守法的正向激励作用,自2021年1月25日起,河南省已全面实施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改革措施(简称“学法减分”)。机动车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通过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考试,累计最高可减免6分。自学法减分开展以来,累计申请通过367万人次,累计减分169万人次。